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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官理性与电脑刚性有机结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1:04 信息时报

  电脑量刑一提出,就在社会引起了巨大争议,然而,就在激烈的争议声中,日益成熟的电脑量刑将在山东全省推广,更有专家称“可以全国推广”。

  针对电脑量刑,笔者曾于两年前撰文指出,“电脑量刑”当慎重而行。主要理由是,电脑量刑决不像编制某个处理程序那么简单,更不像企业的生产流水线那样加入规定的原料就可以最终制造出同类的产品,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能有相同的“原料”,更没有“流水

线”,因此也不可能生产出模式化的“产品”——判决。同时提醒,防止电脑量刑的“客观公正”掩盖犯罪情节认定中的人为因素影响,避免表面上的公正代替实质上的公正,避免出现错案时法院和法官以电脑量刑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现在看来,这些理由和担心并没有过时。电脑量刑的进步意义有多大,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有多大,还不能主观臆断。因为它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一就是必须保证电脑量刑的程序元素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正确处理法官理性和电脑刚性的关系。

  在笔者看来,电脑量刑的实质,就是利用电脑这个计算工具,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计算刑期。这样以来,要保证计算出来的刑期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首先必须保证事先设定的程序元素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来说,就是计算刑期需要的“原始数据”,包括基准刑如何确定,法定情节如何确定及如何对应刑期,酌定情节如何确定及怎样对应刑期,从重、加重及从轻、减轻均应影响多大幅度,都必须合法和合理。而这些内容的确定应由谁说了算,是由程序开发设计者说了算,还是由鉴定专家说了算,这是关系到电脑量刑合法化的重要因素,在此前的评论和争议中并未涉及。因为过去只是在一家法院实行,而现在要在全省推广使用了,甚至还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那么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应提上日程。

  正确处理法官理性和电脑刚性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以法官为主、电脑为辅,还是以电脑为主、法官为辅,其结果可能截然不同。笔者觉得,电脑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和矫正参照,而决不能将案件的判决全交给电脑。毕竟,收集、整理、认定案件事实,判断和鉴别量刑法定和酌定情节的任务,还都需要法官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的理性,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的良知和经验,仍然十分重要,离开高素质、崇尚法治、视公正为生命的法官,任何先进的设备都将是转移视线的道具。我想,这也正是人们不接受电脑量刑的原因所在。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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