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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我市七区执行610元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1:25 青岛新闻网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下月起我市七区执行610元标准,五市执行540元标准

  晚报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消息,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从10月1日起,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类,由低到高分别为

:390元、430元、480元、540元、61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和任何劳动关系之间,均不得违反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由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目前山东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由低到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类:350元、380元、420元、470元、530元。此次调整,我市的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和济南、烟台、淄博市的部分城区以及东营市、威海市,执行61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的其它区市执行54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另据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近期转发这一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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