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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口供流行"神秘暗号" 利用自首掩盖逃避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1: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3日电 据南京晨报报道,“我们用小灵通联系,约好见面地点。他给我1小包海洛因,大概0.1克,用画报纸包的。我给他一张100元新版钞票。”这段看似正常的毒品交易供诉,却多次重复出现在不同案卷中,如此雷同纯属巧合?江苏南京一位资深检察官透露,近两年,毒品交易中正流行这个暗号,罪犯以此掩盖真正的毒品交易量,逃避法律惩治。据不完全统计,仅该院上半年就有八起案子遇到“暗号”供诉。

  今年6月中旬,瘾君子杨某称,几天前自己向一个35岁左右的女子唐某购买一小包毒品,价格人民币100元,重约0.1克,地点在浮桥附近麻将档门口。6月15日,警方在仙鹤桥附近将唐某抓获。唐某交代的细节与举报者杨某所述无丝毫出入。同时,唐某还主动检举揭发其他吸毒人员,为自己争取减刑。因涉嫌贩卖毒品,唐某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唐某属于交易后被逮捕,检察院指控证据主要是两份供词。加上,唐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后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唐某之所以获刑一年,因为她还是累犯。1999年9月,唐某曾因贩毒被判7年。

  今年4月25日,正在贩卖毒品的袁某被警察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缴到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2.74克左右。但毒品买卖双方都只承认,当天交易量仅为0.1克。袁某交代,4月16日至4月25日期间,他分别在三处向其他三人出售海洛因,量很少。于是,三个购毒者杨某、胖子、王某被传唤,他们分别告诉警方:他卖给我一小包海洛因,大概0.1克,要价100元。当然,证人证言得到了袁某的“肯定”。鉴于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袁某自从1990年以来,曾被判劳教、拘役、有期徒刑一年等。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00元。

  45岁的潘某,1998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1999年7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两年;2002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2003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0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2006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今年5月18日,潘某因吸毒被抓捕,但他主动向警方交代今年3月27日下午3点,在下关惠民里公共厕所附近,向购毒人员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重0.1克,得款100元。法庭上,检察院的指控证据中有购毒者郑某的证言,证言内容与潘某所述一致。法院认为,潘某虽系累犯,但属于自首,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

  该资深检察官称,这些微量贩毒案件中,买卖双方供诉惊人一致,甚至不同案件,只是更换了人物、地点,其他内容基本雷同。这种现象引起了一些检察官的注意。他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案件形成了类案,没有个案的特点,让人感到有证据不足之嫌疑。但这些案子大都只有一对一的证据,一供一证,凭两份证据到了法院也能定案。对此,他认为除了“他们之间流传着暗号”,别无他解。

  另外,嫌疑毒贩在被抓之后,无一例外地有自首情节、揭发、立功等行为。一个吸毒者被发现后,按照行政处罚惯例,他将面临3年左右的劳教。但如果吸毒者自首贩卖了微量毒品,他就构成了刑事犯罪。按照先刑事后行政处罚的规定,吸毒者首先面临的是刑事审判。加上他有自首情节,一般判决结果是拘役四个月。因吸毒者在看守所里已待了一段时间,把羁押的时间算在内,等到判决时,通常刑期已满,吸毒者出了法庭就可以回家了。

  其实,中国法律要求罪犯服完刑事处罚,要继续履行行政处罚。但由于很多地方警力不够,对于释放人员的衔接工作有漏洞,就出现了吸毒者自首微量贩毒,逃避劳教的不正常现象。该检察官称,他们将尽快收集“暗号”案件,和公安、法院等部门统一认识,堵住狡猾毒贩的退路。(朱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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