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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肖扬“解读”司法与媒体如何互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3:23 新华网

  肖扬认为,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两个关系密切的重要力量

   [背景新闻]最高法院明确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工作“禁区”

  ■提示

  许多人清晰记得,1998年4月15日,新上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现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这被视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增强司法透明度的标志性转折。

  时隔8年,2006年9月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这位首席大法官再次全面系统阐述了他对公开审判原则、司法与媒体关系的理念和认识。

  “司法审判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舆论的焦点”

  “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包括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关注和要求,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司法审判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舆论的焦点。”肖扬由当前的形势谈起。

  肖扬表示,群众和媒体关心的热点案件,如涉及国企改革、民工工资、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人民法院工作由此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在办案中稍有闪失,就会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也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课题。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信息一旦上网,就会被迅速地扩散、放大,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影响。

  “这些情况表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具有越来越广泛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肖扬说。

  司法与媒体:积极合作、良性互动应成为主导性关系

  肖扬表示,从现代社会的组织构架来看,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而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作用,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忽视媒体的作用。

  他认为,实践中,司法部门向媒体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许多公正司法裁判的范例,经媒体报道后,深刻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司法产生更多的认同感。”肖扬说。

  但是,肖扬同时指出,由于司法与媒体各自的特性不同、职责不同、规律不同,也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矛盾和冲突。

  他举例说明:比如,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要对事实进行筛选,司法裁判依据事实必须全面;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

  “这些矛盾和冲突大部分是正常的,经过沟通与交流是可以避免的,或是可以降低到最小限度的。”肖扬说。

  “总的来看,司法与媒体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是一致的,在加强、促进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上是一致的,双方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理应成为主导性的关系。”肖扬说,目前的实践情况基本体现了这样一种关系,但影响双方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不确定因素同样存在。

  “司法活动只有为社会所知悉,才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打好新闻宣传的主动仗。”肖扬明确表示。

  他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围绕大局和重要题材,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肖扬表示,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有利于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

  “司法活动只有为社会所知悉,才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并消除一部分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疑虑,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赖。”肖扬说。

  他还认为:“在突发性事件中,新闻发言人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的新闻发布出去,就能抢占先机,把握主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

  “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的生力军,是构筑法律信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两个关系密切的重要力量。”肖扬说。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要尊重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权益,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新闻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提供宣传报道线索;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复杂判决,要向媒体提供简要的说明,解释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语言,引导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工作中,尊重有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的审判权,尊重司法事实,尊重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或者给予其他帮助,为新闻记者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访报道创造便利条件。

  “总之,人民法院要和媒体共同努力,本着尊重与理性的原则,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既减少矛盾和冲突,又加强合作、相互协调。”肖扬说。(记者 田雨/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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