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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将“宪改”与扁下台挂钩 岂有此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6:56 中国台湾网

  在“倒扁”浪潮高涨之际,民进党内有人提议“‘宪改’换下台”。对此提议,台湾岛内媒体发文进行了严厉批评。文章指出,被台湾人民唾弃的陈水扁,如今已变成了“公务机要费案”的“潜在性被告”,岂能为其下台再提出任何条件?更遑论以“宪改”为条件!民进党应认清形势,与多数台湾人民一起快快把陈水扁赶下台。

  文章讲,民进党内有人提议“‘宪改’换下台”。我们认为,“宪改”归“宪改”

,下台归下台,一码归一码。陈水扁是因贪腐失政而应下台,绝不是因其不肯“修宪”而须下台。相反的,陈水扁六年余任内,“毁宪”、“违宪”、“玩宪”,更大唱“正名制宪”;这样一个台湾“宪法”的大罪人,凭什么再妄言“宪改”?如今欲轰陈水扁下台,原因之一,正是要抢救“宪法”于陈水扁之毒手。然而,竟有人提议“‘宪改’换下台”,欲使陈水扁以“宪改功勋”的角色下台,而不是以“贪腐总统”的罪名下台,天理宁论?公义何在?硬将“宪改”与陈水扁下台挂钩,真个是岂有此理!

  文章点评道,自高捷案爆发到如今“公务机要费”案情升高,陈水扁从钦命陈哲男介入高捷事务却逍遥法外,到如今变成了“公务机要费案”的“潜在性被告”;这一年以来,真相不白,公义难伸,台湾撕裂,社会痛苦,但陈水扁却除了早期几句无关痛痒的道歉外,竟硬不认罪,毫无悛悔,一直负嵎顽抗;摆明了要与民愤对赌,要与司法对赌,简直就是宁可毁了台湾他也不肯下台!

  现在,万千群众已忍无可忍,涌至台“总统府”前与陈水扁算帐,承办“公务机要费案”的检察官亦已将陈水扁夫妇视作“潜在性被告”。时至今日,陈水扁岂能为其下台再提出任何条件?更遑论以“宪改”为条件!这一点必须清清楚楚,毫不含糊:陈水扁是一个被台湾人民唾弃的贪腐之徒,而绝不是“宪改英雄”!

  文章分析说,轰陈水扁下台,是多数的民意;而是否“修宪”及如何“修宪”,却尚无共识。一旦开始议论“‘宪改’换下台”,则“宪改”的争议骤起,“下台”的压力立减,绝非台湾人民所欲见。其实,民进党内所谓“中生代”提议“‘宪改’换下台”,一方面是欲分化“反贪倒扁”的阵营,另一方面则是欲试探能否藉“修宪”增加“立委”的名额。这一点鸡肠鸟肚的计算,难道施明德看不懂?难道“倒扁”民众会上当?

  所以,施明德说:“目标愈简单愈好!”只谈“反贪倒扁”,不谈其它;其它皆待陈水扁下台再谈。这非但是施明德采定的战略,亦是施明德对群众的承诺。且施明德已公开表态,他与陈水扁当局绝无私密管道,他亦不可能私会陈水扁。简而言之,施明德如今获得群众的“授权”,与群众给施明德的“承诺”,皆仅“反贪倒扁”而已;至于“倒扁”是否可附条件,例如是否允许“特赦”等等,则尚待另建共识,绝非施明德可与陈水扁私相授受。若论“‘宪改’换下台”,这更是施明德不应承诺,也无权决定之事!

  回到“宪改”本身。台湾历次“修宪”皆是因人“修宪”,甚至量身裁制。例如:第一次采“总统选举相对多数制”,是“李登辉条款”;第二次采“总统选举相对多数制”,则是“陈水扁条款”;仓促冻省,是“反宋楚瑜条款”;改成“任务型国大”,则是“反亲民党条款”;至第七次“修宪”,采“单一选区两票制”,更俨然是“林义雄条款”了!台湾“宪法”被糟蹋蹂躏至此地步,绝不可再利用“倒扁”形势而“修宪”,更不可挟持“倒扁”民众来“修宪”。施明德“倒扁”,他必须受民意的考验;同理,施明德若主张“修宪”改成“内阁制”,也须受民意的考验。这也是一码归一码,绝无可能从“倒扁”运动中产生一部“施明德宪法”。

  何况,事态演变至今,陈水扁夫妇从“潜在性被告”转变成“被告”,已是指日可待。台湾人民不必再哀求民进党催陈水扁下台,而是民进党应知大势不妙,而与多数人民一起快快逼陈水扁下台。此时此际,还谈什么“‘宪改’换下台”,宁非笑话?

  文章认为,当群众“倒扁”日复一日无休无止地进行下去,当检调将陈水扁夫妇升格为“潜在性被告”,陈水扁已经消耗了太大太多的社会成本,也已错过了他可以谈下台条件的时机。事到如今,陈水扁必须无条件下台,其它的下台后再说!(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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