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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张贵峰:司法独立与新闻知情同样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0:58 浙江在线

  据本报昨日报道: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昨日在北京宣布,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未经批准,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法官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为法院新闻发布设定“禁区”,虽然,这一切,看起来似乎是在限制媒体报道,妨碍公众知情,但其正当和必要性,仍是不得不承认的。因为这

  及对司法独立原则的捍卫。现代社会的法治经验表明,没有中立超脱,不受干扰,只对法律负责的独立审判,司法正义就无从谈起。也正是基于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然,这同样适用于新闻媒体。

  事实上,即使是在一些强调新闻自由的国家,为避免媒体舆论可能对独立审判、司法公正造成的损害,同样也会采取许多禁限措施,如在美国,法院可能会将陪审团同社会隔离起来,使之不受舆论的影响,甚至发布“限制令”限制案件当事人向新闻媒体做有倾向性的陈述和媒体对此的报道。

  既然司法独立如此重要,那新闻报道是否就不重要呢?事情当然不是这样的。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新闻报道即使不比司法独立更重要,至少也是同样重要。因为只有在新闻媒体对社会事务充分报道的前提下,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才能充分保障,对权力的制约也才成为可能;正基于此,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因此,现在我们需要讨论的实际上并不是司法独立与新闻报道孰轻孰重的问题,而是如何平衡、协调两者关系的问题。尽管在现实中,司法部门与媒体之间的冲突常常在所难免,但同样必须承认的是:二者最终的价值立足点其实又是高度统一的,即共同保障和捍卫的都是权利——前者是以高度理性独立、程序缜密的司法裁决在捍卫权利,而后者则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交流在保障权利。事实上,现代司法所普遍遵循的公开审判原则——既强调审判独立,又强调审判公开,正是对这样一种价值统一的很好诠释。

  从权利的视角来看,要平衡司法独立与新闻报道的关系,对于司法机关意味着,只要新闻报道没有损害司法程序正义,妨碍审判独立,而又有利于满足公众知情和监督权的需要,司法机关就应该对相关报道保持最大程度的宽容,并为报道提供尽可能的信息支持,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而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则意味着在进行司法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衡报道的原则,慎用乃至不用情绪色彩浓厚、倾向性明显的表达,对“舆论审判”式报道给司法独立可能产生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背后程序正义的流失和案件当事人权利平衡的失控,保持高度警惕和戒备。张贵峰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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