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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的指示”别成了“舆论过滤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4:32 信息时报

  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强调,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并指出某些内容一律不得发布。

  最高院的规定明确地表示了将新闻发布权集中的意愿,通过严明纪律,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法院信息的发布权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能做到口径统一,一致对外。让笔者感到遗憾的是,媒体的监督权在法院严明纪律的过程中存在被过滤掉的危险性,这个问题如果得

不到澄清,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互动的媒(体)法(院)关系。

  曹建明副院长强调不得发布的内容中,除了前面那些早已三令五申的内容外,最后一点“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是最让人感到困惑的,“院领导的指示”会不会成为法院公然可以与媒体对抗的“尚方宝剑”呢?出现这种担忧绝对不是杞人忧天,举一个最近的例子,安徽省阜阳市中院前后三任院长接二连三地栽在腐败贪污上,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触目惊心的,面对当地媒体有关该院的不利报道,该院领导必然会作出“不得发布”的指示,在这种情况下,“院领导的指示”就完全成了干预媒体监督的代名词。

  最高院对“院领导的指示”的厚爱给了院领导无限的权力,也对院领导的道德操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他必须做到不徇私枉法、不假公济私、不推诿扯皮、不法院利益至上……要做到这些不能靠院长“拍胸脯”、“发毒誓”,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最高院应在制度中形成“院领导的指示”的复查追究机制,不给不负责的“指示”提供生存的土壤。二法院工作应该提倡例外原则,即法院的院领导把例行的一般日常事务授权给职能部室去处理,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的决定和监督权。避免滥用“指示”。

  法院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方针,司法能否公正就在此中,而不应该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例外靠请示”的工作方针。最高院最近强调的集中发布权要警惕成为一些法院乘机打压舆论监督空间的借口,媒体的新闻发布权和监督权一个都不能少。遗憾的是,在法院更加强调新闻发布禁区的同时,没有相应的如何保障新闻监督权的跟进政策。诸如“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的出台,将事实造成舆论监督权的受限,肯定会发生操作中双方的碰撞,应及早修正。否则,其潜在的负面作用可能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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