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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救助制度仍存“血统意识”是社会之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4:33 正义网

  大连“爱在海边”儿童村从2003年开始代养重刑犯的未成年子女。该组织负责人潘芏说,目前全国只有6家类似的民间代养组织,所代养的总人数不超过2000人,而全国范围内尚有94.8%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未受到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9月14日《新京报》)

  从潘芏的切身感受及所透露的信息表明,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问题,不仅社会漠不关心,国家至今仍将这个特殊群体排除在救助政策之外——政府既没有建立专门的

关爱救助机构,也没有将这些未成年人纳入政府福利机构的救助范畴,更没有对民间代养组织给予政策上、经济上的扶持和帮助,而是完全任由民间组织在那里自发地承担着代养义务。

  正在着力建设的现代文明社会,就是意在以人性化的社会制度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权。即便未成年人的父辈们犯了罪,对国家和人民铸成了不可饶恕的罪错,但这些显然都跟其子女们没有任何关联,因而他们也理应跟其他所有父母的子女一样,当其需要起码的关爱和救助时,国家就应责无旁贷地为他们提供跟其他孤儿绝对同等的关爱及救助服务,让他们也同样能享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进而健康地成长——这才是现代文明、政策人性化的体现。那么,国家把那些父辈“带罪”却自身无辜的未成年子女拒绝在救助制度之外,对他们迫切需要关爱和救助的愿望麻木不仁,这不仅是极不人道的做法,更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漠视。

  存在着拒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于政府救助体系之外的怪象,显然在于国家救助制度设计上的故意偏失,而非设计思维上的疏忽或疏漏。而现行国家救助制度,之所以对犯罪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给予跟其他孤儿同等的政策性关爱和救助,据我看来,就在于根深蒂固的“血统观念”作祟。也就是说,在救助制度设计者们的思维里,仍然残留着封建社会、尤其是“文革”时期“血统论”的荒谬逻辑。于是认为,这些父辈犯了罪的未成年人,也必然是“身负罪恶”,也应当受到这样那样的“株连”,甚至他们也应为父辈的罪恶付出有形无形的代价。

  如此缺乏现代文明的救助制度,所将产生的恶果至少有二:将导致社会对罪犯的未成年子女的偏见和歧视心理进一步加剧,从而使这些孤儿因完全失去起码的社会关爱和救助,反过来使他们对社会和政府产生敌视情绪,继而步其父辈违法犯罪的后尘,此其一;其二,也不利于其父辈的改过自新。服刑的罪犯们看见自己的未成年子在外面的世界女孤苦伶仃,不仅会牵肠挂肚,而且对政府及社会也将感受失望,则其罪恶心态,就很难得到有效地消减。

  无论是现代文明的要求考虑,还是人性化政府的责任考虑,抑或从公民应享的基本人权考虑,国家的救助制度都绝不该把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拒绝在外。现在民间有识之士都开始力为此事尽责,那么政府就必须彻底消除“血统意识”,尽快改革现行救助制度,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救助事宜设计到国家制度中去,让这些同样迫切需要、而且应该得到关爱与救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要么走进政府福利机构,要么走进政府建立的专门性代养机构,要么政府对民间的专门代养组织给予政策、经济等方面的支持,以保障这些无辜的孩子,能跟其他孤儿一样,能跟其他所有孩子一样,同享现代文明的温暖阳光而幸福成长。

作者: 马樵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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