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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不得给老师发奖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1:20 南方新闻网

  择校费不得给老师发奖金

  香洲出台办法规范管理“择校费”,规定择校费与捐资助学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本报讯(记者过国亮)捐资助学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严禁明里暗里与学位挂钩,且这

部分资金必须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记者昨日由香洲区获悉,该区日前出台《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目前易受质疑的“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行为。《办法》中还规定,择校费与捐资助学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奖金。

  记者昨日由该《办法》中了解到,对于择校费,只能向非义务教育即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择校生收取,并严格按“三限”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不得收取择校费。与此同时,捐资助学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严禁与学位挂钩。且其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据悉,收取捐资助学金时,校方应当告知缴费者或捐赠者凭缴费通知书或捐赠意向书,到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择校费或捐赠资金,并由银行开具财政专用票据,各有关单位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对于这部分助学金的使用,《办法》规定,原则上资金的50%由区财政局核拨给学校,另50%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按项目使用。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主要用于全区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如购置教学和办公设备,改建、扩建学校和修缮校舍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奖金。据了解,为加强对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要建立定期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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