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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烟头引燃万春街夺三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2:26 新闻晚报
□记者焦晓虹

  晚报讯 小小的烟头酿成大火。昨天,备受关注的万春街失火一案在静安法院开庭。经过两小时庭审,法院当庭判决屠建培的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4月2日晚,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屠建培,先后喝了四两黄酒、八两白酒和两瓶啤酒后,回到地处万春街74弄36支弄44号家中。他随手将烟头一扔便睡了。4月3日

凌晨2时,屠建培被楼上的叫声惊醒,见沙发在冒烟,但没有明火,于是走出房门。过了一会儿,屠建培转身折回房间,当他打开房门时,大火朝他扑面袭来,他赶紧报警。

  凌晨3时45分许,大火被扑灭。火灾致使借住在44号三楼的徐洪秀、李香云、郑秀云被烧死;凌国庆因逃生从三楼坠落,造成第3腰椎爆裂性骨折伴相应脊椎损伤,构成重伤;借住在42号的王亚萍也因逃生坠楼导致骨折,构成轻伤。此外,事发一带的砖木结构私房遭到严重损坏。36支弄44号三层房屋及室内物品全部被烧毁,42号、46号等房屋结构和室内物品不同程度被烧损,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25万余元。

  庭上,公诉人指出,经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责任认定,此次火灾是屠建培留下的烟头而引起,他应负直接责任。烟头造成火灾属于“阴燃”,所以屠建培只看到烟,没看见明火,后经他开门空气流通,开始出现明火,直至出现大火。公诉人认为,因疏忽大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应以失火罪追究屠建培刑事责任。

  屠建培的辩护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褚江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起火点是屠建培房内的沙发,无法断定火灾是由屠建培所遗留的火种造成的。烟头到底扔在什么位置、现场何以出现明火和明火的确切位置尚不能下定论。事发时,44号整栋楼都被大火吞噬,不能仅凭楼内一根木柱的炭化程度来判断起火位置。

  休庭五分钟后,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屠建培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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