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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席评论:地方政府举债要同纳税人说个明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4:54 金羊网-羊城晚报

  □伊歌

  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必须置于纳税人的严密监督下,不但要满足公民的实际需求,也应让纳税人清楚地知道政府提供服务的成本

  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在进行财政预算时应保持预算平衡,地方政

府原则上没有举债权。但在刚刚结束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财长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向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表示:中国中央政府正考虑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授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羊城晚报》9月14日要闻版)

  对于地方政府举债,学界争论早已有之。赞成者引发达国家经验,指“堵不如疏”,理论上地方政府作为一级政权,有一级财政收支,在接受中央政府协调制约的前提下,也应该有一级举债权。自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实行以后,每年1000亿元以上规模的国债,其中有不少是由中央转借给地方政府使用,地方承担还本付息的职责,实际就是地方举债。进一步规范化,就是将其逐渐处理成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反对者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指地方政府举债已成“经济新公害”,有学者认为:“举债可以发展经济,一旦肇始于政府,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不仅可能使各地政府之间争先效尤,互相攀比,而且误导着企业投资行为。那种以为只要举债就可以上项目,只要有贷款就可以发展经济的理念一旦被认同,就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不断结出苦涩的果实。”

  政府举债,就如个人贷款或信用卡透支,都是“先使未来钱”,只要量力而行,本无可厚非。地方政府举债之所以引起学界针锋相对的论辩,在于其不规范和无限度。比如,新上任的地方政府领导不愿处理历史遗留债务,却一门心思在任内“干几件大事”,不惜以各种名目举债,还债责任又留给下一任,有学者认为:举债风险甩给了金融机构。长此以往,地方政府便债台高筑,据去年底发布的《中国生产力发展研究》指出,目前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占GDP的10%。这意味着,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一级政府已濒临“破产”!

  因此,在地方政府举债之前,务必先行革除现行财税制度的“软预算约束”的痼疾,不能毫无顾忌地乱借钱、乱花钱,肆无忌惮地举债搞“政绩工程”;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就以财权、事权不对称之类的理由,向上级财政要求转移支付。更重要的是,政府举债,虽说纳税人不必立即增税增费,但寅吃卯粮最终还是要纳税人“埋单”。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必须置于纳税人的严密监督下,不但要满足公民的实际需求,也应让纳税人清楚地知道政府提供服务的成本———比如,地方政府的举债,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决算,必须得到同级人大的批准。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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