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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民工医疗保险新办法将于十月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7:31 人民网

  人民网青岛9月15日电记者宋学春通讯员孙刚报道:今天,记者从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经过广泛调研,青岛市日前正式出台《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统计,在青岛市务工的农民工有100万人左右,已成为青岛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76号)已经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参

保范围,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偏低等原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农民工的需求。为此,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框架内,针对农民工特点进行了政策调整,形成了《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农民工参保范围广泛。按照国发[2006]5号文件规定,《规定》的参保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既包括来自本市农村的农民工,也包括来自本市以外的农民工。这就意味着,不管来自哪里的农民工,都可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农民工参保模式灵活。《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将农民工分类纳入医疗保险: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和非本市户籍但在青工作比较稳定,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76号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非本市户籍、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着眼于保住院、保大病,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前者与城镇职工一样建立个人账户,计算缴费年限,而后者着重解决当期的大病和重病保障。

  选择缴费标准享受哪些待遇要弄清。本市户籍农民工和非本市户籍的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模式参加医疗保险,目前的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费,参保后与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其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按照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主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

  不同参保模式之间可转换。随着工作和生活环境的逐步稳定,有一些农民工将选择在城市退休定居,原先保大病、保当期模式的较低层次的医疗保险,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他们更倾向于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此,《规定》对有这种愿望的农民工开设了转换通道。外籍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本人愿意改按城镇职工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之间的差额部分后,以前大病统筹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这为他们实现在城市退休定居的愿望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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