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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摧残8名少女仅判5年,岂能如此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20:00 光明网
侯书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伟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据2006年9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湖南省永州市的一起“禽兽教师”案,使8名女生被摧残,然而,当地法院认为该教

师“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最终,仅判该教师有期徒刑5年。至此禽兽教师案,在第22个教师节来临之际,落下肮脏的一幕。然而事情到此还没有算完,这次案件给我们留下太多疑点值得沉思。

  什么叫犯儿童猥亵罪,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采用暴力、威胁、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儿童;采用利诱、引诱等手段骗取猥亵儿童;实施了各种寻求性刺激的方式对儿童进行猥亵、奸淫的行为。

  看来这次案件有必要从头至尾斟酌一遍。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2005年3月10日,午休时间,李娜正在教室写数学作业。这时,班主任王俊伟以帮助李娜补课为借口,叫到办公室,王俊伟步步威逼利诱,最终不顾李娜的哀求,强行奸淫了13岁的李娜。2005年3月14日,下午第五节体育课,李娜在跑步。王俊伟把李娜叫到了自己房间里,王俊伟再次强奸了李娜。200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王俊伟以辅导作业为由,将未满14周岁的莉莉叫至其宿舍。王俊伟称班上有同学反映莉莉身上有异味,要莉莉脱衣检查。最后以该女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强奸。其后王俊伟以同样“身上有异味”为名试图诱奸五名女同学,结果因这五名女同学的竭力反抗而未能得逞。

  从王俊伟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来看,他极其符合“采用暴力、威胁、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儿童;采用利诱、引诱等手段骗取猥亵儿童”,而结果多次得逞,符合“实施了各种寻求性刺激的方式对儿童进行猥亵、奸淫的行为”。而法院的判决中则说:“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何谓不严重不恶劣?难道其诱奸未成年十四周岁少女就不残忍和存在暴力吗?非得强奸、诱奸之后致死才属恶劣?这恐怕既不能服众,也不合乎法律的明文规定。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从量刑角度来看,王俊伟所犯之猥亵儿童罪极其严重,那么判决结果一定要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法院判决结果中则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差距太大了!这些受性侵害的孩子还都未满十四周岁呢?况且犯猥亵儿童罪的尚有两个先例可循: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北京金轮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约歌手红豆(本名王立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据《中新社》);2002年9月安徽无业人员彭畔彬因两次猥亵女童,日前,被闵行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据《新民晚报》)。你看看清楚,我的法官大人!这一判决严重违背了法律的神圣和不可侵犯。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虽然他们未必如此做,可今天是堂堂的法制社会,并有法律明文规定,岂能如此量刑?

  如果若像受害女生之一李娜的母亲郭女士在她的上访材料中所分析的:“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四:一、学校和教育局为了维护自身形象,极力掩盖;二、王俊伟在当地有很厚的关系;三、受害者家属觉得遇到这样的事情算自己倒霉,不愿宣扬出去;四、受害者都是农村的孩子,父母又没文化,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这个案件有必要再次改判。作为一个公民,我有权力对此质疑。若是某些人从“人情角度”去量刑的话,那么我们在这第22个教师节来临之际,蒙受了一次极大的侮辱。而法律公正公平性也遭遇一次极大的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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