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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古建筑、旧民居,谁住?谁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0:00 新京报

  政府虽然可以要求业主负责保护,或者必须“整旧如旧”,但在没有经费资助的前提下,这样的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难收实效。

  葛剑雄

  不久前,一幢徽派古宅将以20万元的代价卖给外国的消息传出后,经一位文化名人

紧急呼吁,文物部门“特事特办”,立即将它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于是依照《文物法》制止了这笔交易,这幢古宅得以避免被拆迁异国的命运。

  但我依然为这幢古宅担忧,因为类似的古宅在安徽并非少数。最近有报道称,这些古宅和古建筑大多无法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即使列入,当地政府也缺少保护所必需的经费。不少旧民居由于年久失修,不断毁坏倒塌,或被拆除,石雕、砖雕、木雕和门窗等构件被收购后运往外地。即使那幢古宅因其特殊际遇侥幸保全,类似的古宅、甚至比它更珍贵的古宅却未必能保全下来。

  古建筑、特别是其中的旧民居的保护,本来就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在中国更是如此。

  这些古宅旧屋大多是砖木结构,不仅需要经常性维修,还必须有人居住。但是居住在这些早已进入风独残年、又长期缺乏维修的旧屋,实在不是什么享受,所以有条件的居民早已迁出,留下了往往是没有迁居能力或少数不愿迁居的老人,以及贪图房租便宜的流动人口。我曾在江南水乡著名的古民居群见到极不相称的景象:外表整修得古色古香,粉墙青瓦,漏窗回廊,景色宜人,游人如织,但走进墙门院内,不是空屋深锁,就是住着流动人口,脏乱不堪。这还是在市镇,要是在农村山区,恐怕连流动人口也不会去租,只能任其荒废了。

  另一个难题是,这些房屋大多是私有的。除非采取强制手段,否则,政府无法制止业主改变建筑结构,部分或全部拆除。政府虽然可以要求业主负责保护,或者必须“整旧如旧”,但在没有经费资助的前提下,这样的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难收实效。

  欧洲一些国家对一些国有或无主古堡古宫,往往会以象征性价格“出售”,但条件是“购买”者必须负责维修保养。可以由后代继承,却不准出售牟利。一旦不愿或无能力继续拥有,就要将它无偿交还政府。我们不妨试一下,而且还可以更优惠些。例如,可以允许在不破坏原建筑的前提下,用于规定范围内的经营,对维修保养得力的给予优惠贷款或奖励。

  对的确无法维修的建筑也应实事求是作出鉴定,允许拆除。主管部门可主动收购其中尚有利用价值的建材和构件,用于古建筑维修,也可公开拍卖,满足民众的正当需求。对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旧建筑,只要购买方作出重建保护的承诺,就可予以批准,包括迁建国外。我们当然希望古旧建筑保留得越多越好,但与其自然损毁或被人为破坏,还不如让它们在异地重建,让它们在世界上活得更长久,也让更多的人了解它们。

  作者系复旦大学教授、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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