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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阴阳判决”背后可有猫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0:00 红网

  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媒体的记者近日见到了出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阴阳判决”书(据9月15日《华西都市报》)。

  据报道,出自成都中院的这份“阴阳判决”,竟赫然现身金牛区法院召开听证会上。面对这种违反常理和法理的“阴阳判决”,现场一时哗然,纷纷质疑,好不尴尬。而成都

中院后来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对同一案号做出两种判决,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

  咦,我就纳闷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5月就曾制定下发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文书格式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都有统一的规范、严格的程序和特定的格式要求。尽管目前我国司法文书的格式尚未完全统一,但同一法院内的各种司法文书则应是标准统一,整齐规范,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客观上,也保证了司法文书的完整性、正确性、有效性。

  司法文书的显著特点之一便是其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文书不同于一般文书,它是司法机关一种专用的特殊文书,不论是在实体问题的处理方面,还是在程序的行使方面,都必须依法制作,充分体现出它的法律性。因此,司法文书的制作必须做到,一是事实必须真实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认证必须理由充足,结论必须正确。对于某些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用语,例如可能、大概、也许、或者等,都不能用于法律文书当中,至于“阴阳判决”那更是绝对禁止的。在法律文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也要准确地交代清楚,在这个问题上一点不能马虎。二是必须充分体现权利、义务等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以便分清是非曲直,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既包括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也包括审批程序和生效程序。

  显然,一份判决书的制作是有严格要求的,需经承办法官起草、审核签字、校对打印、盖章送达等程序,要经多人之手,层层把关。无论如何,不是法官一人所能独立制作完成的。

  那么,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所执的判决结论是“抵押成立并有效”,而另一份结论则是“该抵押不成立”,一案“阴阳”两判,这份“阴阳判决”果真案件承办人高波的工作疏忽所致?显然不可能是。将“阴阳判决”的出笼归咎于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理由显得很牵强苍白。

  想必,堂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会胡涂到如此地步吧。我怀疑其中有“猫腻”,可能隐藏着一场司法腐败的“双簧戏”。尽管成都中院一再声称“未发现高波陷入非法利益格局问题”,但是未发现并不等于不存在,准确的结论应该在严格的司法调查之后,眼下定论为时尚早。

  当前,有必要集中力量对于本案的基本焦点问题彻底的查实清楚:

  其一,在土地抵押者和抵押权人双方均不知情(第一次未登报)的情况下,金牛区法院为什么违反规定突然两次拍卖青港公司的抵押地块?急什么?

  其二,拍卖过程中,为什么拍卖师仅报了两次价,就以大大低于成都市当时所公布的基准地价一锤定音,成都合力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事先就与金牛区法院私下达成了某种默契?

  其三,拍卖后,因合力达公司未按时缴纳款项,金牛区法院宣布拍卖未成功,并由法院执行局长出面,召集所有债权人开协调会,提出解封土地、继续开发,让开发商分期还款的执行方案。可是时隔5个月,金牛区法院凭什么又突然裁定拍卖有效,土地使用权归合力达公司?

  其四,既然成都市国土局“至今未回函释明”查封青港公司土地的时间,那么成都中院凭什么认定是在当年的10月30日前查封、并据此作出“抵押无效”的再审判决呢?

  其五,“阴阳判决”到底是如何出笼的?真的就是“高波错误地从电脑中输出了本应删除的、确认‘抵押不成立’的判决书原稿移送执行局”了吗?

  只有上述疑点都能够被严肃认真清查一一厘清,人们头脑中的“?”自然会彻底拉直,那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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