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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更可怕的是对“阴阳判决”的“自圆其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0:00 红网

  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媒体的记者近日见到了出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阴阳判决”书。成都市民张定锡近日向记者提供了成都中院出具的两份“(2003)成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法官都是宿波、高波和邱寒,原告都是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德盛支行,被告都是张定锡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成都青港铝型材有限公司。但原告和被告所执的判决结论是“抵押成立并有效”;而另一份结论则是“该抵押不成立”。(9月15日《北京娱乐信报》)

  “阴阳判决”又叫“鸳鸯判决”,是社会上对同一案号出现的一真一假两份判决的形象比喻,司法史上比较罕见。面对这种违反常理和法理的“阴阳判决”,人们自然是一片哗然,纷纷提出质疑。那么,成都中院是如何“自圆其说”的呢?据报道,成都中院后来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对同一案号作出两种判决,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中院已对高波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取消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处理。同时,院长已提起再审,并于2005年11月撤消了1016号民事判决,作出了“抵押合同无效”的再审判决。因此,中院表示,他们及时纠正了错误。

  “及时纠正了错误”,好一句轻松的“自圆其说”!众所周知,判决书的制作有严格要求,需经承办法官起草、领导签字、打印、核对、盖章等程序,要经多人之手,层层把关。法官一人是无法独立制作判决书的。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其“错误”原因就这么轻描淡写地找到了、解决了?

  人们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维护司法公正,就是加固维护社会正义的那道最后的防线;反之,这道最后的防线就可能溃破。而判决书是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规范的裁判文书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在我看来,即使出现极少数的错案误判,也并不可怕,“人非圣贤,岂能无过?”最可怕的在于,你搞出了一个司法史上罕见的“阴阳判决”,却又如此“自圆其说”,说到底,是因为在现今环境“熏陶”下,缺乏了对神圣法律的敬畏之心,视法律为儿戏!

  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表示希望亲自进行司法审判,不料遭到首席法官科克的拒绝。詹姆士十分不快,问:“法律基于理性,我和法官一样具有理性,为什么不能审案”科克反驳道:“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审理案件,只有自然理性就是不够的……”国王大怒,而科克的回答却异常坚定:“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法官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事实上,现在的司法机关,也并不缺少这方面的专家。但我们缺失的正是“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那种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的执着和精神,所以,法律一会成了“棉花糖”,一会又成了“橡皮筋”。而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如何培养起人们尤其是司法人员对制度、法律的敬畏,

  不敢越雷池半步,无疑是至为关键的。正如专家所言:因为对法律和制度的敬畏,实际上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敬畏,更是对国家价值的敬畏。

稿源:红网 作者:吴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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