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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莫让见义勇为后遗症寒了大家的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0:00 红网

  为救同事,34岁的陈永被河水吞噬了。事后,当地政府追封陈永“见义勇为”称号,可由于“申报程序不合法”,1月后,这一封号被当地政府撤销了。为给儿子正名,陈永父母9次找到被救者程凤军,请其出面为陈永救人行为作证,但均遭拒绝。14日,这起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风云再起——陈永家人状告程凤军案在都江堰市中兴法庭开庭审理,陈永家人请求法院判令程凤军出面为陈永救人壮举作证,并补偿原告5万元。(见9月15日四川新闻网)

  见义勇为称号本是国家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虽然每个省有不同的详细规定,其实质意义都是一样。单从字面意义上讲,“见义勇为”在《论语》中是说:“见义不为,无勇也”。现在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挺身而出,勇于去做。在崇州,陈永不仅勇于去做了,还献出了年轻而宝贵的生命。但在当今社会,一些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却时有发生。除了我们要谴责一些被救者的良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地一些政府部门的做法不合乎情理!

  就在今年5月,陈永见义勇为行为经过当地乡镇政府和家属申报,并由公安机关和市综治办审核认定。陈永家人也接到了崇州市综治委下发的《关于认定陈永见义勇为的意见》,追封陈永见义勇为称号。但是,时间过去了两个月以后,陈永的家人却意外得知陈永见义勇为称号被当地政府撤销。其撤销理由是:崇州市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认定陈永见义勇为的法定程序中,调查取证不充分,未全面了解事件发生及处置的详细情况,也未按规定广泛向社会征询意见。因此,确认程序不合法。

  好一个程序不合法!陈永的见义勇为称号是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认定的,怎能说不合法?既然是由公安机关和市综治办审核认定,其一定也报经当地政府确认。难道作为办理见义勇为工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连基本的程序都不知道么?肯定不是。如果当地政府没有确认,为何追封陈永见义勇为称号?这不是一件前后矛盾的事情么?之所以出现如此情况,难道这其中正像传言所说,背后还有什么世人所不知的交易不成?即使被救者昧着良心不肯承认,但实际上有现场的目击证人。不管人是不是陈永救起来的,但其救人的行为是确认无疑的。然而,我们的当地政府就仅仅因为一个所谓的确认程序不合法而将其撤销,是否过于武断和粗暴?如此做法,且不论孰是孰非,见义勇为之后留下的后遗症就这样制造出笼,而且还要我们见义勇为者的家属来独自承担。政府相关部门的前者肯定,后者否定,实在让人有些啼笑皆非。这一后遗症的制造,难道不和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有责任吗?斯者已逝,难道让我们的见义勇为者在死后还要留下遗憾,还要为自己去讨个说法?

  退而言之,即使是确认程序不合法,但我们也应该重新进行确认,重新向社会征询意见,而不能将其撤销不了了之。如此做法,又合情合理吗?社会的精神文明和道德建设,都是要我们更多的人去参与去维护。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也正是我国对此的一项举措。提倡见义勇为,也要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者,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涌现出更多的见义勇为者,才能更好的推动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和道德建设。如果我们对见义勇为者不加以保护和鼓励,那么还有谁愿意去做?奖励见义勇为者就是对见义勇为者及其行为的肯定,也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肯定。然而,让人寒心的是,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不仅不积极主动的去维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者,反而雪上加霜的去做有违人们情感的事情,实在是不应该。如何让见义勇为者的身后不留下诸多后遗症,才是我们一些政府相关部门保护和弘扬见义勇为真正需要去做的。

稿源:红网 作者:夏余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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