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 罚款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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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3: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记者 贾雨夕 见习记者 唐光蓉)昨日,记者获悉,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据了解,《办法》主要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办法》,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而对于商家促销惯用的“限量销售”,《办法》要求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办法》还指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