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闭公司被追税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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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6: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梁昌生、谢怡、陈俊峰)昨日,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了解到一件“怪事”。开通讯公司的刘先生因经营不善,企业已经倒闭1年多,近日到国税局办理注销手续时,被告知该公司属盈利企业,并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罚款36万余元, 刘先生一时目瞪口呆。 倒闭前曾预支300万元货款 据了解,该公司于2004年上半年成立,其主要业务是承接了某品牌手机的国内经销权,该公司在市场销售形势大好的情况下,预先支付了货款300万元给生产厂家。 但在2004年年末,该公司的销售量大幅度削减,营销业务受阻,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加上手机生产厂家自己也处于市场低迷时期,对所预收的300万元货款一直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抵扣税款。受诸多方面的影响,该公司最终只能遣散旗下的所有业务人员,宣告因亏损倒闭。 注销企业反被追讨36万税款 近日,该公司到福田国税局申请办理注销业务,税务人员稽查账务后,确认该公司在2004年经营期间有盈利,应补缴所得税税款及罚款36万余元。刘老板哭笑不得,生意亏得一塌糊涂,现在反倒背上欠税恶名,他要税务人员给个说法。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纳税人应依法取得发票入账。因该公司未能如期索回300万元的进项发票,却在收到对方发来的货物时,以空白凭证登记入账,造成账面虚增成本300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其已经给付的300万元不能作税前列支、扣除成本,经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该公司在2004年度还应补缴所得税税款及罚款合计36万余元。 经解释,刘老板才意识到自己因为一张未能如期取得的300万元的进项发票,造成自己不应有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