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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7:07 江南时报

  北京9月15日电 日前,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此外,国土资源部对于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的想法是,对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加以量化,提高其可操作性。

  从当前地价构成看,土地取得成本(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费用)、开发成本(几通一平费用)和政府收益(相关税费和土地纯收益),大体各占1/3,其中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明显偏低。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束伟星说,《通知》在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提高了征地补偿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二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是批准征地的前提,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用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三是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此外,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表示,对于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我们的想法是,对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加以量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同时,努力推进征地片区综合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总而言之,征地制度改革要小步快走,稳步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同时注意新老政策、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平衡,把改革可能引发的震荡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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