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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不退换”下月终结 商务部等五部门联手规范商家促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8:18 大众网-生活日报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将于下月终结。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消费者和零售商因为促销而引起的矛盾从下月15日开始有法可依。

  《办法》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宣传作出了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

其他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并且在开展促销活动后的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办法》称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此外,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也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据了解,零售商违反《办法》,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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