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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鹿贱如猪”看农民的议价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8:29 大众网-大众日报

  一只梅花鹿只能卖到400元,价格还不如一头猪,养鹿的农户损失惨重、叫苦连天,有些农户甚至忍痛杀鹿。这事发生在东北某地一个全国知名的“梅花鹿之乡”。(9月13日《长春晚报》)

  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这道理谁都知道。鹿副产品在市场上是紧俏商品,这些年一直供不应求,但此地的梅花鹿价格却一跌再跌

。原因是当地资本雄厚的中间商,共谋垄断了销售渠道,牢牢掌控了定价权,养鹿农户无以应对,只能把梅花鹿卖出了猪价。

  这是一个值得分析的个案。因为,农民面对实力强大的农产品经销商,缺乏议价能力,处于难以对等谈判的弱势地位,在许多地方都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在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单个农民要直接面对中间商,由于很多农产品上市时间短,种养殖规模小,加上农民的市场信息掌握有限,使得他们在与中间商进行价格谈判时十分被动。一些农民试图绕过中间环节自己销售,但高昂的销售成本让他们望而却步。媒体报道说,一个农民进城卖枣,处处碰壁,一怒之下含泪将一车大枣倒入河中,就是这一现状的真实反映。在一些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尽管有所谓“订单农业”,看起来好像不存在这一问题,但在“公司+农户”结构中,公司高度组织化,农民多是以个体面对“组织”,在产品定价上同样难有主动权,农民因为价格纠纷撕毁合同,与收购企业发生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农产品议价上的弱势地位,抑制了农民个人受益增长,也抑制了农民再生产积极性,对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利。更严重的是,中间商合谋形成垄断,在把农民挤到议价被动地位的同时,也把双方摆到了对立的位置上,一旦矛盾激化,剑拔弩张,对谁都不是好事。因此,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农民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议价能力,让农民与农产品收购者拥有平等的议价地位,是当务之急。

  那么,政府是否应该成为农民议价的代言人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政府应该当好“裁判”,不论替谁说话,都不合身份。在笔者看来,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最重要的是提高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在一些地方,农民自发建立了各式各样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对内服务每个成员,协调行动,统一生产标准,并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外则统一经营,直接进入市场,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由于经营规模的积聚扩大,销售方式统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对外销售谈判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切实保护了农民的自身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并不是袖手旁观,而是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及时有效的引导、服务和支持,依法打破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各市场主体对等谈判、平等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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