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8:49 扬子晚报 |
律师王佰德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 http://blog.yzwb.net/user1/wangbaide 笔者前不久代理了一个案子,张某与胡某结婚一年后,胡某怀孕,张某很高兴,喝酒庆祝。不料,乐极生悲,酒后出了事故身亡。当时,张某与胡某拥有共有财产6万元。公公 张甲、弟弟张乙提出要与胡某均分这6万元。胡某不服,诉至法院。这件事情实际并不复杂,但他们还是闹到了法院。关于遗产继承是有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首先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胡某得一半,即3万元。剩余的3万元才是张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张某的弟弟张乙不能继承遗产。《继承法》同时又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胡某和张甲、胎儿共同来分割张某的3万元遗产。继承人在法律的基础上来分割遗产,应是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