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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子女受教育应当有哪些优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0:13 法制日报

  律师同志:

  我是一名现役军人,我的孩子明年要参加高考。请问:现役军人子女在教育上有何优待?

  某部陈远华

  陈远华同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这里的“具体办法”是指,2004年10月,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颁布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其有关规定是:“……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6、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7、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8、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

  赖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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