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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虚假诉讼拷问社会良知 茂名中院公布一宗借款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0:20 南方日报

  编者按:茂名化州的李章华、黄伟明夫妇,因为一起简单的借贷往来,被拖入一场长达10年之久的虚假诉讼。两位老人在绝望中不断挣扎,一回又一回拷问法律机制,一遍又一遍在追问社会的良知。

  本报对这宗诉讼十分关注,记者从2002年开始就为这两位老人的疑案四处奔走,深入调查采访,先后两次作了深度报道。昨日,茂名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宗长达10年之久的诉讼

作了判决。

  第4次判决认定借款已还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李文才通讯员/茂法新)一宗标的为50万元的借款纠纷案,终于有了再审结果:茂名中院判决,黄伟明要求第一被告南粤公司归还522500元借款的要求被驳回,要求化州工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拒。

  昨天,茂名中院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公布一宗旷日持久的纠纷案。

  1999年3月,黄伟明向原审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南粤公司归还借款522500元及利息,判令第二被告化州工行对第一被告的借款5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原告黄伟明不服判决,不断提出申诉。根据黄伟明的申诉,茂名中院经审查后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茂中法立申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经法院再审查明:南粤公司于1994年11月7日借到黄伟明522500元人民币,约定于1995年2月5日前归还,无约定利息,南粤公司立有借据给黄伟明。借款期满后,经黄伟明多次追讨,双方约定,由南粤公司从其设在化州工行的账户处以转账支票形式转款50万元到黄伟明指定的设在化州工行的长岐宏华购销部的账户,用以偿还其欠黄伟明的借款。1995年2月15日,南粤公司开出号码为0183287的60万元转账支票作为偿还借款。但是,后来该款并没有划进黄伟明指定的账户,却是以化州市公路局名义进账到了化州工行信托公司的账户。

  这是怎么回事呢?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该款转作了黄伟明的另一笔还款。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南粤公司财务人员曾昭勇将票面金额为60万元的转账支票(其中10万元是黄伟明现金偿还周健以陈圣和名义出借的部分本金,周健以工贸宏达贸易公司名义把这10万元缴入南粤公司的账户后一并出票)和现金22500元交给了黄伟明的丈夫李章华。由于黄伟明欠了周健以陈圣和的名义出借的款项100万元,故黄伟明委托其丈夫李章华将转账支票交给了周健,作为偿还黄伟明所欠周健以陈圣和的名义出借的借款。周健收到该转账支票后,没有把该款转入宏华购销部账户,而是把该款变相以化州市公路局名义进账到化州工行信托公司的账户,一并作为黄伟明还给周健本人的款项。

  1995年2月16日,周健写了一张收条给李章华,内容为:“兹收到李章华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立据为证。”。黄伟明、李章华收到周健出具的转账款项收据后,于2月17日也出具一张收据给南粤公司,收据的内容为:“兹收到曾昭勇人民币伍十万元正(转账)。95年2月17日”,并同时将南粤公司原出具的借据原件交给南粤公司销毁。

  法院据此认为,南粤公司与黄伟明一切债务两讫。

  事实认定几经变更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审理认为:当天南粤公司财务人员曾昭勇将转账支票交由周健办理,周健收到该支票后,未按指示将该款转入长岐宏华购销部设在化州工行的账户,而于当天便将该款转入化州工行信托户。故此,化州法院作出(1999)化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一、限南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5225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给黄伟明;二、驳回黄伟明要求化州工行承担连带偿还50万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在认定事实上有了重大改变。判决书称,当天南粤公司财务人员曾昭勇将该转账支票和现金22500元交给黄伟明的代理人李章华,黄伟明于是将南粤公司所出具的借据销毁,并由李章华出具收据给南粤公司,收据的内容为:“兹收到曾昭勇人民币伍十万元正(转账)。95年2月17日”。综合其他证据,二审法院作了部分改判,撤销化州市人民法院(1999)化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原审原告要求被告南粤公司偿还款项522500元的诉讼请求。

  黄伟明不服原终审判决,提起申诉。茂名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黄伟明与南粤公司借款及还款的事实清楚,黄伟明与南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除。

  两大理据确认不是糊涂案

  黄伟明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申诉,茂名中院再审。

  在再审认定中,法院确定了两大理据,一是认定南粤公司开出的支票确属交到李章华手中。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2月15日,南粤公司开出60万元的转账支票及交现金22500元利息给黄伟明的丈夫李章华。之后,李章华将该6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化州工行的会计科长周健作为黄伟明偿还周健以陈圣和的名义出借的欠款。因此,南粤公司拖欠黄伟明的借款已全部清偿。虽然黄伟明、李章华多次否认收到和见到过南粤公司的转账支票,但其于1997年11月26日曾在本院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收到过南粤公司出具的60万元转账支票,之后再由其交给周健进账还款,因此,法院认为南粤公司已偿还欠款。

  第二个理据则是认为化州工行确有过错,但没有造成黄伟明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化州工行在本案的借款诉讼中,既不是共同的实际借款人,也不是南粤公司借款的担保人,该行没有义务为南粤公司的借款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虽然化州工行在办理南粤公司出具的转账支票业务过程中,没有按照该转账支票所指定的账户将款转入李章华、黄伟明夫妇开办的宏华购销部账户,而是擅自把该转账支票的款项转入其属下的信托公司账户,化州工行的上述转账结算行为违反了银行内部的操作规程,显然有过错责任。但是,该转账支票的60万元是黄伟明的丈夫李章华收到支票后交给化州工行的会计科科长周健,用于偿还黄伟明欠周健以陈圣和的名义出借的款项,之后周健再将该款偿还了其借化州工行信托公司的欠款,事实上化州工行的过错行为并没有造成黄伟明、李章华夫妇开办的宏华购销部的任何损失。黄伟明请求化州工行承担南粤公司没有偿还50万元借款及该款利息损失的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项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痛陈喊冤理由

  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黄伟明的丈夫李章华主动联系记者,并申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从没有经手过南粤公司开出来的支票,法院之所以认为自己接受过转账支票,是因为他在公安局时做过一份笔录,当时他认可曾收过一份支票,票号为0183128,而不是那份票号为0183287的金额为60万元的转账支票。所以,他认为,自己从没有从曾昭勇手中收过支票,也没有在事发时与他发生过关系,支票是曾昭勇直接给到周健手中的。

  其二,李章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欠了周健的钱,自己是将钱由工行转入自己公司的账户。周健作为工作人员,把钱转到其他账户上,化州工行应承担责任。

  统筹:曾礼曾庆春

  案件缘起

  借款协议假借他人名义惹祸

  事情缘起一宗民间借款案。该案经当地法院耗时10年审理,先后作出3次判决,两次驳回再审申请,7次裁定,最终经广东省委巡视工作组负责人过问仍索赔无门。

  1994年11月初,化州市宏华购销部经理李章华找到时任中国工商银行化州市支行会计科长的周健,要求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周健推说贷款有困难,却提出可以私人借款给他,但条件是月息15‰,并要在5个月内归还。虽然条件苛刻,但因生意急需资金,李章华只好同意。11月5日,周健来到李章华家,要求李以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同时又以其本人在银行工作不方便之由,提出假借他人名字订立借款协议。同一天,周健从工行化州市支行信托投资公司的账上划出100万元,转到李章华经营的宏华购销部的银行账户。因李家的房产证是在黄伟明的名下,周健便写下黄伟明借到陈圣和100万元的借据交由黄伟明签字。

  李章华于1995年2月16日便提前把60万元现金返还给周健。同时告诉他,已委托化州长歧南粤果菜公司把剩余的40万元连同利息共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返还给他。周健知道后,不是等着南粤果菜公司的会计来还钱,而是趁其到银行办理转账支票时,把南粤果菜公司给宏华购销部的转账支票中途截留,然后以化州市某局的名义变相进账,以填补其挪用信托投资公司的欠款。

  周健中途截留了李章华的50万元支票,却不给李留下任何字据。李章华以为,反正周健拿走的是现金支票,银行方面有据可查,不相信他敢明目张胆赖账。

  令李章华始料不及的,正是由于他的轻信大意为这起虚假诉讼埋下了祸根。1996年7月3日,周健竟假借陈圣和的名义,一纸诉讼将黄伟明告上法庭,状告其尚欠原告借款4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未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黄伟明归还尚欠借款及利息。化州法院从立案受理之初就从未见过陈圣和,在审理过程中,陈圣和自始至终也都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俨然一个蒙面超人。1996年12月,化州法院一审判决黄伟明偿付陈圣和的借款40万元及支付利息17.96万元。

  黄伟明不服一审判决,并于1997年3月以不认识原告陈圣和为由,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奇怪的是,在二审期间,陈圣和同样没有露脸,也没有委托他人出庭,但茂名市中级法院却通知周健出庭代理,并于同年9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伟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手记

  熬白了头的老人与记者的良心

  2002年11月,接到李章华、黄伟明夫妇的投诉,在南方日报读者来信部工作的我奉派到了茂名,因素不相识,就相约在茂名火车站旁边的一间大排档见面。我比李章华先到,看时间已经是晚上8点,就在大排档边吃边等。李章华到了之后,一再对迟到表示歉意。后来我才知道,李章华从化州到茂名本有直达班车,但为了节省一元钱,李章华先乘车到茂名市郊,再转乘市区公交车。在与李章华一起吃饭的间隙,我到收银台提前结了账。一笔为数不多的餐费,李章华却似乎一直过意不去。

  在化州李章华一家被驱赶出来的五层楼前,我又见到李章华的太太黄伟明老人。在相机镜头前,两位老人强忍四行眼泪。在随后的深入调查中,真相逐步明朗。

  就在我回广州准备动笔的时候,李章华在一个星期天的下午打来电话,希望我去旁听周一一早的开庭重审。那一天气温突降,当晚我乘夜班火车于凌晨4点到了茂名,胡乱找了一间酒店躺了一会便赶到法院。

  2002年12月16日南方日报A8版,刊登了我采访的《6年申诉疑案终获重审》一文,披露李章华夫妇借款案受冤的真相。李章华、黄伟明一次次告诉我事情有了转机,又一次次跟我说法院又停下来了。一点点的希望换来一个又一个失望。

  又是一个周末,李章华突然来到我家,突然就跪在我的面前,怎么劝老人就是不肯起来。此情此景,我的内心痛楚无以复加,情急之下,我也跪在老人面前请他起来,请他保重身体,请他放心,我会一如既往追踪下去。

  可是到如今,李章华夫妇的错案还只纠正了一部分。李章华一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当事人李章华夫妇10年不间断的血泪申诉,人大、检察机关有质疑有监督,公安机关对案件真相有调查出的结论,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有持续的追踪质疑,可还是一错到如今。

  本报记者宋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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