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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得接受赞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2:00 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 刘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5日通过的一项新地方法规规定,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正在此间举行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引

  人注目的是,新法第二十条规定,代表不得借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除上述不得接受赞助的内容外,还包括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作者: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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