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付,医保也可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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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2:00 信息时报 |
根据17号令的规定,广州市医疗保险不会对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事故中所发生的费用负责。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判定往往会被交警部门区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等内容。而具体的赔偿标准,也是由这样的责任判定来进行划定。这样一来,在一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参保人往往也需要自掏腰包,支付不小的费用。基于每年因交通事故入院的参保患者不在少数,新出台的办法也将明确对这一部分的费用予以按比例支付。 例如:一名参保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入住三级甲等医院,交警部门判定其负次要责任。其整个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为20万元,其中依法律程序,对方肇事人支付了14万,自付6万。根据17号令的规定,这6万元将完全由自己负责。但新办法出台后,假如其所有费用均属于医保3个目录内的规定,那么这6万元的费用在扣除三级医院的起付部分约2000元后,58000元将由个人及统筹金共同按比例支付。折算后个人大约仅需支付11600元,加上起付费用,新办法将为参保险人减轻近46000多元负担。两相比较起来,新办法更具人性化的特点,同时其操作性也加强了不少。 新办法将授权,暂时未实行全市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之前的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和经政府批准委托管理的中央驻穗单位,先在统一政策框架下,自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独立统筹区有关医疗待遇调整,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保证今后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并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