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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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2:01 信息时报 |
伤者身份并非消费者不能获赔 那么作为市场开办方的陈某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呢? 首先,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对象应是指在经营场所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而杨某是在市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人,不仅不是消费者,反而应是赔偿义务主体。 条例分析 市场无需建立保安队 其次,从法规上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摊位的硬件设施符合保障安全的要求及建立一定的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制度,而按照通常的理解,建立治安、消防制度并不等于必须设立消防队、保安队或者治安管理人员,杨某要求陈某必须提供全天候的人身安全保障,没有法律依据。 从合同上看,双方在《摊位承包合同书》中,也没有关于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 判决结果抢劫致伤害市场不赔 法院综合以上条款认为,杨某的人身损害是由孔某等人的抢劫行为导致,应直接向他们主张权利,陈某无需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