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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缘何不敢带薪休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2:02 信息时报

  “十一”黄金周在即,国家已经下发了放假通知。然而,不少工薪一族却害怕这天的到来,黄金周休假对于他们来说,已经变成了一种“奢侈”的希望。因为,根据以往的“实践”,或者单位没有“惯例”,或者职工自己不敢休假,生怕一休假便丢了工作。

  的确,尽管《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带薪休假,但在实践中却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从法律的功用来说,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和执行,或法律所预设的边界不被

实践所冲破,法律才能实现其预设目的。如果某项法律制度不能为人们所普遍遵循,使其成为一项摆设,那么,这个“法律产品”就只有束之高阁,成为“积压品”。自然,这种状况就使生产的成本得不到回收,反而使人们对法律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也即怀疑法律的权威。

  目前,我们的法律所制定的制度中,就有许多属于“积压品”,“带薪休假”便是其中之一。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但具体办法却一直没有出台。据不完全统计,超过80%的职工其实并没有享受这一待遇。当一项制度在超过80%的职工身上不能得到体现时,这一制度毫无疑问已经成为了一件法律“积压品”。而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在劳动法中,尚有更多的法律产品堆积在“法律仓库”之中,无法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消费”。

  造成“法律产品积压”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在法律制定之中,缺少实践理性,而过于强调以政府的强制力量推动法治进程。于是,不顾自己的实施条件,进行“高标准”立法,以致造成立法的高标准、实施的低要求。二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缺乏有效的途径进行矫正,也就不能形成制度实施的法治氛围,“法律产品积压”自然成为一种正常的现象。

  如何减少法律产品的“积压”问题,其实是一个立法尊重规律和成本,执法讲究效率和公平的过程。有人说,劳动法目前只是一只纸老虎,其实正是这一法律在立法和执法的双重困境中无法脱身的写照。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必须经过的一道槛。清理出法律生产的“积压品”,并进行适当的“处理”,使之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消费品,是目前劳动保障制度中刻不容缓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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