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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热点快评:现代版“举孝廉”不值得提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5: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李隼

  为官以德,要的是与其职务行为紧密相连的“官德”,比如公正、廉洁、效率、诚信等等。孝德与其担任公职基本无关,除非有虐待老人或不尽赡养义务等违法行为

  据《山西晚报》消息,山西运城河津市新出台的干部提拔条例中规定,不孝敬父母

、不善待配偶者不能当领导干部,在职的不能提拔重用。

  读罢这则消息,不禁想起了汉朝的官员选拔制度———“举孝廉”,实在有些相似性,这个创新原来是翻了老祖宗的版,只是这个翻版显然是一种历史的误会,是不加分析、不分主次的错用和滥用,这种“优良传统古为今用”的怪招还是少用为好。

  “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中华民族传统中的主要德目,是华人文化心理认同的重要部分。其中的“孝道”更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建宗法家族社会中,孝在社会中起着基础性的道德调节作用,甚至有“百德孝为先”的说法。而在现代公民社会,很多传统主德或被注入了新的内容,比如“忠”,或被进行了重新诠释,又比如“礼”,尽管如此,也还都或多或少具有一些公民道德的属性,而惟独孝,却只能归入家庭伦理的范畴,不具有公民道德的属性,也就是说,它的道德调节范围被缩小了,并非民心不古、世风日下的表征,而只是一种历史趋势。因此,“孝”的复兴,还是落实在家庭伦理层面来谈、来提倡,更合适些。

  既如此,山西河津的干部提拔条例中强制性的“孝”,显然缺乏伦理学依据。对于一个公职人员,考察他(她)的道德素质,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要分清楚这个道德素质的内涵是什么。他(她)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应该具备起码的公民道德;其次,则是他(她)的职业伦理,即他(她)在履行公职时应践行的道德准则。而作为家庭伦理的孝德,具有一定的私域性,总体上来看,与其担任公职基本无关。除非有虐待老人或不尽赡养义务等违法行为,他(她)所承担的仅仅是相应的个人道德方面的内外压力,包括良心谴责与舆论评价。孝与不孝的判断并不能逻辑地推导出这个干部爱不爱辖区内的人民以及能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必然结论。为官以德,要的是与其职务行为紧密相连的“官德”,比如公正、廉洁、效率、诚信等等。正所谓:公德、私德,宜有分别!这样,既有利于对官员干部进行有效的职权问责,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更加明确有力,也有利于干部们进一步强化职业伦理和政治伦理意识。

  根据民族心理和文化传统,对孝德具有某种敬畏之心和景仰之情,对促进家庭和睦,完善个人道德情操,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无论如何,现代版的“举孝廉”,并不能从对家庭伦理的重视中直接地获得简单的根据。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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