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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张晓光案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5:45 新文化报

  

直击张晓光案庭审

  曾经风光的张晓光■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14日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控辩双方激烈争锋,张晓光称自己与2.93亿巨款丢失没有关系

  ■案件浮出杨晓萍、李东哲、李百川等三个重量级人物

  ■法庭上的张晓光痛悔不已,其在狱中的悔过书令人深思曾经风光的张晓光法院庭审公告

  2006年9月14日8时30分,通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马路上似乎较往常增添了许多凝重的气氛。“啥大人物要来吧?今天这条路突然全线禁停了,警察也比平时多了不少,都在来回地巡逻。”一个刚接早班的的哥,纳闷地自言自语。

  的哥猜的没错,这个“大人物”正是曾经轰动全国的东北高速前董事长张晓光,但的哥不知道的是,此时的张晓光,因为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正坐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等待着检察院的公诉。而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审大法庭中,300多个座位也早已座无虚席,来自吉林省人民法院、检察院、上市公司等各方面人士,一同见证了整个长达12个小时的庭审全过程。

  控辩激烈争锋

  在庭审过程中,大量的质证环节颇显沉闷,波澜不兴。而当进入辩论阶段后,控辩双方激烈的辩论,让本次庭审开始进入高潮。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焦点一:李东哲给张晓光的700万元,与东北高速在中行失款有没有必然联系

  控方:天下没有免费午餐 控方认为,2001年5月张晓光应李东哲的要求,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设账户并存款,其后又在李的要求下增加了存款额度。正是因此,李东哲才先后两次送给张700万元,而也正是因为张晓光的上述行为,使得东北高速账上的2.93亿元存款丢失,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辩方:控方证据不足 被告人律师认为,张晓光确实收下了这些钱,却并不能证明张为什么收下这些钱。另外,由于李的身份并不是中行员工,也就不能说明张收下这些钱对李产生什么好处,性质不足以定为受贿,进而更加不能证明张收钱与东北高速丢钱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焦点二:张晓光是否构成为亲友牟利罪

  控方:所购产品经检验不合格 由于该罪名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明知杨晓萍销售的机油精不合格,而利用职权为黑龙江高速公路管理局购进该批货物。所以,控方提供了大量当年使用或经手该批机油精的人证,以及权威检验部门提供的一项指标不合格的检验结果等书证,力图证实张晓光犯下此罪。

  辩方:无法认定产品质量 “杨告诉我这批货是美国进口的,还获过奖,我才答应进的。”张晓光这样在法庭上表示。而辩方律师更是提出质疑,认为控方的人证无法也没有资质认定这批机油精确实属于不合格产品,而检验机构在2006年对这批1998年的货物进行检验,尚有大部分指标合格,仅有一项不合格,也不能充分证明这批货物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

  焦点三:张晓光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

  控方:以权谋私 证据确凿 在对张晓光挪用公款3300万元的指控中,控方认为,2000年12月,哈松公路大桥公司与杨晓萍签订短期合作协议,汇给杨2000万元,期限一年,约定回报15%。该款项到期后,杨除归还500万本金和300万收益外,尚有1500万无力归还。张晓光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该1500万让杨无偿使用。而另一笔1800万元,张更是先利用与新疆金新信托共同发起西部基金管理公司的机会,提前汇至新疆金新1800万元,但目的是为了给杨晓萍进行营利性活动。

  辩方:主体不同 没有关联 对于检方指控,张认为,虽然哈松公司是东北高速的控股子公司,但也是独立法人;在最初借给杨2000万时,张是哈松公司的董事长,但过了不久就辞职了,让杨无偿使用1500万元6个月的决定与自己无关。辩方律师也认为,第一笔借款已经借出,不存在挪的概念,另外在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延期属于无奈之举;而第二笔借款,则是由新疆金新为主体发生的,与东北高速也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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