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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拟实现“全覆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5: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政策重大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今起征求意见去掉“职工”二字意味深长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吴子因报道:已惠及300多万人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在实施5年后拟再作重大政策调整,可望带来所有公民医疗保障的“全覆盖”,并带来起付线降低、补充医疗保险将启动等一系列参保人负担降低、保障水平提高的重大利好。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今天起,《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已

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处长陈建龙说,修改后的新办法,通过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配合,可实现将广州所有的公民纳入医疗保障的范围,实现医保的“全覆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将更完善:

  ———修改后的《办法》在名称上,去掉了“职工”两个字,意味深长。它表明医保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及其雇工,实现了本市所有城镇人员和在本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目标。

  ——广州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缴费年限不足等人群,医疗保障问题实现突破。修改的《办法》规定,对达到规定年龄范围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后,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在穗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和“老外”也有医保。《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国家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未成年人医保将逐步启动。《办法》规定,要建立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城镇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用于支付在职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强化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医疗保障责任。《办法》增加在用人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因患病治疗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其他保障措施帮助解决的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对一些患重病、大病参保人,通过社会保险仍显不足的,因病致贫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办法》还对参保缴费年限、政府资助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条件等作了调整,扩大了门诊慢性病项目,并降低参保人患病住院的起付标准。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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