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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了!“最终解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0:05 红网

  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9月16日《中国新闻网》)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

。按照经济界人士的说法,“最终解释权”在商业行为中是不可避免的,在中国和外国都存在,其本身并不违法。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公众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就不具法律效力。显然,如果由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而让它作出客观公正或对自己不利的解释,对众多商家来说那恐怕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商家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无异于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利于己的后果,与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相悖。

  现实生活中,“最终解释权”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尤其普遍。然而,令人气愤的是,“最终解释权”往往被商家“灵活运用”,成了某些商家的“保护伞”,被用作计划不周乃至敷衍塞责的挡箭牌、遮羞布。更有少数商家实际上在计划之初就是想让“最终解释权”当陷阱,以花言巧语的事先承诺招徕顾客,一旦问题暴露,“最终解释权”就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聪明的商家抓住手里的“最终解释权”,将各种促销活动演绎得得心应手,在出现消费纠纷时,令许多消费者哑巴吃黄连。现在好了,五部委的《办法》让“最终解释权”最后寿终正寝,消费者从此再也不必为“最终解释权”有苦难言了。

  “最终解释权”由在交易活动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商家单方面设定,并且可能存有不可告人目的,是为自己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这不是文明社会应有的交易秩序,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些空泛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从立法角度入手旗帜鲜明地树立新的行为准则,从源头上终止了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对被市场扭曲的商业道德秩序进行重整。这个《办法》对规范企业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极其必要。“最终解释权”最终离人们而去,是所有消费者的福音。

稿源:红网 作者:罗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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