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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 虚构打折促销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3:07 青岛新闻网

  早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为了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防止价格欺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

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新规定摘要

  ■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零售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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