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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男友三万八偷偷录音想否认 来宾中院判女方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4:0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来宾讯(记者谢奎)阿炳和阿芳(均为化名)原是一对恋人,谈恋爱期间,阿芳向阿炳借款3.8万元,并留下借条。事后,阿芳在双方一次协商还款时,将阿炳的话录音,称他已确认“借款不是事实”,结果两次闹上法庭。

  9月12日,来宾市中级法院以录音是在未经阿炳许可的情况下录制,且存在疑点为由,判令阿芳偿还阿炳3.8万元。2002年,阿炳在合山火车站工作期间,与同事阿芳确立了恋

爱关系。此后,阿芳多次向他借钱,2004年11月11日,阿芳给阿炳写了一张欠条,承认借了他3万元,并答应2005年6月1日偿还。2005年5月14日,阿芳又向阿炳借了8000元,也写了借条。可到了还款时间,阿炳并未见到对方偿还。2005年7月,阿芳把阿炳叫到自己宿舍协商还钱的事情,趁阿炳不注意,她偷偷地将两人的谈话录了音。

  2006年2月,阿炳在向阿芳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阿芳诉至合山市法院。合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炳虽持有阿芳写的两张借条,可阿芳用一份视听资料(指谈话录音)进行了反驳。在视听资料中,阿炳对阿芳反驳的大部分事实予以认可,确认阿芳借款不是事实,并称他已将借条废掉了。据此,法院驳回阿炳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阿炳向来宾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来宾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阿炳提供的两张借条,可以证明他与阿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阿芳虽然也提供了录音资料反驳,但录音是在未经阿炳同意的情况下录制的,且有部分内容未得到阿炳的认可,在录音中也听不清楚,该录音存在疑点。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1款“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规定,该录音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阿炳要求阿芳按借条数额还款的理由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华林作者:谢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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