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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4:30 今日早报

  □本报记者 龚曦

  早报讯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昨天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给商家们戴上了“紧箍咒”。

  该《办法》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

将从自2006年10月15日起开始施行。据悉,《办法》主要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诸多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则。

  “最终解释权”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在促销活动的宣传广告中,常标明:“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家(公司)所有”。当零售商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他们往往会利用该“最终解释权”,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该《办法》明文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限量促销品售完应明示

  在商家的促销活动中,常会推出一些价格特别便宜的商品;但往往消费者排了长队,营业员却会说:“这款商品是限量的,已经售完了。”

  如今《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而且限量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办法》对商家也是好事

  “《办法》实施了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市场秩序,这对商家也是件好事情。”世纪联华庆春店章娟副经理表示,“少数商家推出的一些陷阱促销,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给‘促销’抹了黑。如果能按照《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消费者、商家将得到双赢。”(17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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