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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访条例表决通过 冷落信访人者可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7:09 中国新闻网

  

北京信访条例表决通过冷落信访人者可追究刑责

  2005年8月2日,据国家信访局负责人称,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全国的信访形势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取得了三大成效:一、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保证了群众信访问题能够及时反映;二、信访秩序进一步好转,群众依法信访的意识明显增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显减少;三、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促使群众信访

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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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17日电北京晨报消息,《北京市信访工作条例》前天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中国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人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否则就属于违法,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称,条例还规定,信访人也应该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前天同时通过表决的还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其中规定,人大代表履职不得接受社会赞助。 (朱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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