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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影法规"成一纸空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10:06 东方网

  苏应奎作品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赵实1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就电影《颐和园》未经广电总局审查,导演娄烨和制片人耐安今年5月违规携片参加59届戛纳国际电影节一事,做出“两人5年内不得拍摄电影”处罚决定,“委婉地表态”说,这是电影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对电影人员的管理行为,对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据新华网9.15)。

  赵副局长这里提到的“依照法规”处罚,是指《电影管理条例》第七章罚则第64条规定:“个人……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应该说,依法(规)处罚有据。

  然而,在此之前(在赵副局长表态之前),9月6日,娄烨在接受美联社电话采访时说,“这个处罚是不合理的……一个地区的管理者可以禁止我的电影在这个地区公映,但没有权力停止一个导演工作。”因此他表示不会停止拍摄电影,且已经为下一部电影在做准备。

  另据报道,事实上,这已经是娄烨继《苏州河》之后第二次因为违规参赛而受到电影局的处罚。此前,由于类似原因受到处罚的还有王小帅的《十七岁的单车》、姜文的《鬼子来了》、张元的《过年回家》,以及张艺谋的《活着》。不清楚对这些个违规者(违《电影管理条例》之规)是否也作出过类似处罚,如是,那么请看,这些个“违规“者不是都照样还在包括拍摄电影在内的“继续从事相关电影业务”吗?《电影管理条例》不是事实上已成为一纸空文?这样的“处罚”竟可“对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请问体现在哪?是“条例”出了什么问题,还是执法(规)出了什么问题?

  不知赵副局长能给一个说法吗?


作者:苏应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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