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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出生日期农历公历须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11:03 法制日报

  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直接涉及对犯罪人的追诉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由于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本可以非常容易界定和计算行为人的刑事年龄常引起误解,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周岁,并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来计算

周岁。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一律不适用死刑,因此如果一个人只差几天即满十四岁或十八周岁,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或适用死刑。而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绝大部分农民记载生日、报户口、祝寿、推算年月日和节气,普遍适用农历历法。但现行的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一律采用公历历法记载公民的出生年月日。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辩解称自己的户籍证明上的出生年月是农历。部分在侦查机关户籍证明上出生年月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在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换算成阳历后而不构成犯罪。

  因此,笔者认为,为使户籍资料中的出生日期严谨准确而没有歧义,《户籍证明》中应附注农历出生日期,或在出生日期后注明是公历还是农历。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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