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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力量是逻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11:03 法制日报

  □环球博客

  

有一种力量是逻辑

  漫画/嘉嘉

  刘桂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出了一位著名的大法官,叫霍姆斯。他说过一句让许多法律人耳熟能详的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然而,生性愚钝、英语极差的我却时常对这句话产生怀疑。不知是翻译本身的问题,还是我们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我常常暗自揣摩:那位大法官说的是不是“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更在于其经验”?

  是否真的如我所言,我不敢妄加评论。但有一个故事确确实实让我感到逻辑就是一种武器、一件法宝、一门绝技。严格意义上说,逻辑就是一种力量。

  这个与逻辑有关的故事同样发生在美国。

  在美国的普林斯顿大学,一个男孩深深地爱上了一个女孩。但是,他一直不知道该如何向她表白。一天,他终于想到了一个接近女孩的好方法,他对女孩说:“你好,我在这张字条上写了一句关于你的话,如果你觉得我写的是事实,那就麻烦你送我一张你的照片好吗?”女孩立即想到,这又是一个找借口追求自己的男孩。她想:无论他写什么,只要自己都说不是事实,这样不就可以了吗?于是,女孩欣然答应了男孩的请求。女孩胸有成竹地打开了字条。但是,随即她绞尽脑汁也想不出拒绝男孩的方法,只好恭敬地把自己的照片送到了男孩的手中。

  那个聪明的男孩究竟写了什么呢?其实,他写的只不过是一句极其简单的话:“你不会吻我,也不想把你的照片送给我。”这个智慧的男孩名叫罗纳德·斯穆里安。后来,他成了美国著名的逻辑学家,而那个女孩,成了他的妻子。

  故事的结局告诉我们,是逻辑带来了智慧,是逻辑收获了爱情,是逻辑体现了美丽。

  同样,在美国的历史上也有不少闪耀逻辑智慧的故事。当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马歇尔大法官就曾经运用逻辑化解了一场宪政危机。

  1801年,马伯里等几位没有得到法官委任状的联邦主义者,将当时的共和主义者国务卿麦迪逊告上联邦最高法院,请求联邦最高法院依据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规定,责成麦迪逊将委任状发到马伯里等人手里。

  马伯里告的是新国务卿压下了老国务卿留下的任命,而老国务卿偏偏又成了这个案子的大法官。要是在今天,早就应该回避了。但那是200年前的美国。

  马歇尔是一个联邦主义者,他内心当然希望如马伯里所愿。然而,他又清醒地感觉到,真的如此而行,可能会导致一场宪法危机。因为,麦迪逊乃至杰弗逊总统十有八九可能会不予理睬(1789年《司法法》规定了可以发布强制令,但没有规定怎样强制)。这样,不要说马伯里不能如愿,可能使最高法院连自己与国会和总统三足鼎立的权威和地位都无法自保。

  怎么办?命令状是发还是不发?马歇尔面临艰难的选择。

  最终,他选择的第3条道路来自于他本人独辟蹊径的思路和计谋:

  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对此,马歇尔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当总统签发了委任状时,即意味着作出了任命。经国务卿在委任状上加盖美国国玺,委任即告完成。

  第二,如果马伯里有这个权利,而且其权利已遭到了侵犯,那么,法律是否应当为其提供救济手段?马歇尔对此同样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他说,公民自由权的真正本质在于:每个人在其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

  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当为他提供救济手段,这种救济手段是否就是指法院为他下达颁发委任状的命令?妙就妙在这个时候的马歇尔对这个问题没有急忙作出回答。他说,这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其所申请的命令状的性质;二是法院的权力。

  对于前者,马歇尔的回答是,这是一个关于命令状的普通案件,依据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前述一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与事实的上诉管辖权。”马歇尔认为,马伯里的法律请求显然属于宪法所指的“其他案件”。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这种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

  对于后者,马歇尔认为,必须调查法院是否有权发布这样的强制令。这就涉及到行政权和行政首长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些都是政治问题,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处理。

  但是,马伯里请求最高法院发布强制令的依据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院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马歇尔认为,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向麦迪逊发出强制令,则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他的潜台词就是,如果按照第13条规定发布强制令,就有可能涉嫌违宪。

  最后,“原形毕露”的马歇尔提出一个极具价值的宪法问题:一部违宪的国会立法是否成为国家的法律?他说:“显然,制定宪法的人们都意在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高的法,因此,任何政府理论都必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若与宪法相违背就是无效的。”那么,谁有权认定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宪的法律?马歇尔认为,这一权力属于司法机关。

  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在国会那间借来充作法庭的地下室里,宣读了他代表美国最高法院亲自撰写的历史性判决:1789年《司法法》是违宪的、无效的、不能适用于本案,因而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虽然马歇尔“输”了本案,但却用逻辑的智慧造就了美国联邦法院一项绝对的、不可挑战的影响深远的司法审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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