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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非法,该算什么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12:00 光明网
金海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表示,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受贿罪。此消息随后引起广泛争议。

  最近,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明确表态:医生收回扣是非法行为,而不仅仅是过去认为的职业道德或者行风问题。但医生毕竟不是公务员,其收受回扣行为应与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受贿的性质有所不同,有关处罚应该有所区别。(9月9日新华网)

  医生收取药商的回扣,假如属于受贿罪,就要接受刑事处罚,这在刑法上有着明确规定,公安可以参与侦查,检察可以提起公诉,法院可以判处刑罚;假如属于“非法”,也就是“不合法”,那么首先要弄清它“不合”什么“法”?对于这样一个关键的问题,不知是钟南山会长自己还没有搞清,还是故意留个悬疑,从媒体报道上看,似乎没有回答。应当承认,钟南山会长虽然是我尊崇的一位医学专家,他对非典、禽流感乃至防病治病上的每一句话,都深信不疑。然而,他毕竟不是法律专家,高深的医学知识,未必能使他成为天然的法律专家,譬如前一阵因为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抢,就主张恢复对流浪人员的强制收容制度,就似乎与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格格不入。

  当然,把医生收取药商回扣说成“非法”,其实并不错,关键在于“非”的是什么“法”,如果“非”的是民法,譬如合同法、劳动法,自然只能来个不告不理,给回扣的人不向上级举报,上级也只能听之任之;如果“非”的是刑法,即使没有人举报,只要证据确凿,公安可以立案,检察可以公诉,法院可以按刑法定罪。作为医学会的会长,为医生的利益说话,所以尽量回避刑法上的受贿罪,用含糊其辞的抽象的“非法”二字做说辞,其良苦用心,也属情有可原。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对受贿罪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似乎裴副庭长的判断,比之钟南山会长含糊其辞的“非法”二字,更清晰明确,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虽说受贿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并非一定要“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回扣,同样应当“以受贿论处”,此其一;其二,公立医院的医生,社会赋予的权力,比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更大,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回扣,其实质与官员的以权谋私并无二致;其三,从客观后果而言,药商的回扣“羊毛出在羊身上”,名义上是药商送的,实在掏的是患有的腰包,拿的是他们的救命线,其后果可能是因为没钱治病而人命归天。这正是老百姓对医生的拿回扣,恨之入骨的原因吧。

  治理医院和医生普遍的拿回扣,老百姓寄希望于严惩商业贿赂的重拳,千万不能在种种开脱声中变得雷声大、雨点小的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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