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颁布新办法确保促销商品可予退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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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孙晶报道:如果商家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其全场促销将被叫停!昨日针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于日前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百、友谊、天河城百货等各大百货和百佳、万佳等大型超市商家均表示将积极配合。据悉,《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并规定违规者最高将受罚3万元。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零售商亦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如果商家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其全场促销将被叫停。 据记者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在《办法》出台之前,类似促销商品质量问题等消费投诉不少,但是消费者退换促销商品的过程非常麻烦,最后往往不了了之。天河城百货策划部经理苏俊表示,其实,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出现漏洞。希望《办法》的出台能够在真正执行中发挥实际的作用。万佳超市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大型企业应该在信息处理系统方面不断完善,这样,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成本一定会有所下降。 据了解,《办法》共26条,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主要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目前在广州街头店铺经常出现的“因搬迁出血大甩卖”等标语也将绝迹。《办法》指出,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时,零售商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