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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结果仅回应还不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15:27 新民晚报

  ◆邓璟

  报载,审计署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12日下午,被点名的部门基本有了整改回应。其中,面对近700万元不当资金,国家旅游局表示:“这是简单的事情,不是腐败”;对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4771.45万元的问题,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已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铁道部北京市铁路局违规建的酒店尚在处理中……

  迫于审计和曝光的威力,政府部门都及时反应——有些部门“找借口推卸责任”,有些部门则“低调地承认”,还有些部门“义愤填膺要整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部门对审计结果的回应,并不能代替法规的惩处。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命令公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下称《条例》)。《条例》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均有详细的惩处规定,试举一例。《条例》第4条对“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违法行为的惩处包括: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等等。

  审计风暴刮了有好几年了,现有的法规成了摆设,审了岂不白审?看来对审计结果只有类似的回应,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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