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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刑案不赔精神损害 老黄历该改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5:4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李克杰(山东 法学专家)

  天津六岁女童姗姗(化名)惨遭周某的性侵害,近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令赔偿原告医疗费51元、误工费530.77元,而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9月14日《城市快报》)

  法院的判决没有错,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刑案不赔精神损害,不仅于理不通,显失公平,而且也使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了相互矛盾和冲突,已经到了该改改的时候了。

  首先,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最高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不仅意味着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身心受损害、人格遭践踏的损害事实,而且还提供了请求赔偿的法律规范和基本标准。

  不仅如此,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保险赔偿范围,打破了长期以来保险不赔精神损害的惯例。这标志着在民事侵权领域,凡是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都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然而,让人感到普遍不解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受到的精神折磨以及受害人死亡案件中受害人家属遭受的精神伤害,一直以来并未列入损害赔偿范围。这就必然形成两个颇令人费解的现象:一是当一个人受到犯罪分子伤害时,法律规定对方只负责“疗伤”,至于因受伤造成的精神痛苦则不予过问;二是当一个人的侵权行为比较轻微只达到民事侵权的程度时,他不仅要承担物质损失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一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他就可以只承担物质赔偿责任,而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了。这是违背法律救济原则的,因为它没能给予受害人完全的救济。这很可能是许多受害人或其家属获得物质赔偿后,能够“原谅”犯罪行为,不愿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

  另外,按照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将出现有些犯罪行为需要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这就造成了同样是人身伤亡,在伤害案和杀人案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而在交通案中则有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同样是侮辱诽谤,如果不构成犯罪,仅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受害人还能得到精神赔偿,而一旦追究刑责受害人则得不到精神赔偿,这无论如何都让人不解,既显失公平,也出现法律适用的不协调,必然极大地损害法律制度的正义性。

  事实上,许多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与民事上的人身侵权案件相比,前者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比后者程度更大、后果更严重,本来受害人应当受到更多的赔偿和救济,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却恰恰相反,严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反而要得到更少的法律救济,这显然不符合时代要求,应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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