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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审计问责体系需实现三大转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6:00 光明网
毕舸(广东媒体从业者)

  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是问责程度的加深;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是问责范围的扩大;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则是问责效率的提升。

  审计署11日发布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北京铁路局1.64亿元建酒店、文化部违规收费过亿元、教育部4771万元考试费未上缴、500万元福彩金面临损失……(新华社9月11日报道)审计结果的公开发布,使得公众在

对审计制度公开透明感到欣慰的同时,也产生了某种焦虑与疑惑:为何审计年年有,问题依旧多?审计是否会变成橡皮图章,在年年重复的审计中变得乏味而单调,却丝毫无法触及利益相关者的皮毛?审计如何将数据调查与问责力度结合起来,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又符合国际审计规律的强大监控武器?

  事实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在审计本身,而在于审计背后的问责体系建设。当务之急,是要研究制定一个能够涵盖所有相关责任人、对所有领导干部都适用的、从政治和道义及法律各个层面实施多重问责的问责程序性规定。

  传统审计问责体系的第一大转型,应是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带有太多的弹性或不确定性,容易留有操纵空间。国家审计署曾经于今年3月29日公布了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据悉,审计署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移送各类案件线索114起,213人受到处分,而仅仅有76人被依法逮捕、起诉或判刑。

  法律追究一般要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具有直接的目标性,并且给当事人带来的惩罚力度要高于行政问责,可以弥补行政追究的空当与不足。加大法律事后惩戒在审计中的介入,能够起到足够的事前威慑作用。

  审计问责体系的第二大转型,应该是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在审计报告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某某行政部门挪用资金、违规收费”等等。尽管近年来对于个人责任追究的数量在提升,但质量却未有突破——相对动辄数以亿计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两百人受到追惩远远不够。同时,这些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讲是带有组织性、系统性的预谋行为,但实施者是一个个具体的人。

  实施全面问责一个最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法无例外”,即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确保所有相关责任人都受到应有惩处,避免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乃至“丢卒保帅”现象。具体化的个人问责效果,大而全的组织问责无法替代。

  最后,审计问责体系的第三大转型,来自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用公款炒股、考试费不上缴,不过是“行为过错、影响不好”,但按照后果论,其巨大财政款项挪用甚至“失踪”,已经深刻危害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政府运作的有效性,更带来各要害部门违纪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

  行为问责与后果问责两者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行为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而后果问责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扫清障碍。

  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是问责程度的加深;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是问责范围的扩大;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则是问责效率的提升。扭转“审计悖论”需实现问责三大转型,才可能扭转目前审计与问责脱节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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