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放火自杀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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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6:2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据新华社9月17日电 闫某在自家放火欲轻生,却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安徽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5年12月21日,闫某因琐事与家人产生纠纷,心中觉得委屈,遂产生轻生念头。次日,他从摩托车内放了一些汽油浸到一件旧毛衣上,接着抱一些豆秸秆放在门口,然后用打火机将浸有汽油的毛衣和豆秸秆点燃。几分钟后,火势很快蔓延。民警及消防人员赶到后 ,一同将大火扑灭。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的居住地是房屋集中的居民区,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