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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强奸”应列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8: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农村地区,近年来入户进行强奸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其中的重要原因是随着农村中很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入户强奸”较其他情形的强奸,其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如果在家里都不能安定地生活,留守妇女就失去了最后的安全保障。

  刑法将强奸罪适用加重刑的情节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

款列举了五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但未将“入户强奸”列入。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并且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入户抢劫”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两种犯罪均对公民人身权造成侵犯,而强奸犯罪对公民、对家庭的影响更强烈。刑法是解决这一矛盾最有力的武器,笔者认为,在这一矛盾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如此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有充分的理由将“入户强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作者单位:山东省冠县检察院)

刘瑛 邢同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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