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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请示制度的“熄灯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8: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该省法院将一律取消涉及具体个案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内部请示,“以防止法官独立审判受到外部因素干扰,确保司法公正”。其实,浙江高院已经晚了一步。江苏省扬州中院在今年3月已经专门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个案内部请示,陕西高院在5月也取消个案请示制度。而这一切的变化,可以追溯到三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通知中的“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后来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为“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

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逐步取消个案请示”。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发通知,“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该来的,终究还是来了。

  案件请示制度,是我国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通行做法,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拿不准”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依此判决。这些年来对该制度的批评不绝于耳,但革除司法沉疴,殊难一蹴而就。

  对案件请示制度的最大诟病,在于它变相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因为如果一审中法官已经向二审法院作过请示汇报,二审法院法官对案件形成了“先入为主”印象,即便一审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不易否定一审的裁判,当事人无形中失去了本应有的一次救济机会。这实际上使法律规定的上诉制度形同虚设,架空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由此带来的后果之一是,二审程序吸纳当事人不满的功能逐渐消退,当事人申诉的几率增加。

  案件请示不仅破坏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也损害了上级法院纠错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判就缺乏独立性,在承办法官背后,不但有本院庭长、院长和审委会的意见,而且有发回率、改判率指标和错案追究制的压力,法官在重大案件中通过请示汇报来与上级法院保持“步调一致”,实际上是一种“生存策略”。上级法院没有亲历法庭,依靠汇报材料就给案件定性,“审的不判,判的不审”,不但有违直接审理原则,而且因为已经提早有了结论,也就失去了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判的动力。这是一个“双输”的局面。

  有人认为,因为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不高,因此案件请示制度有存在的必要。而在笔者看来,可能正是案件请示制度,助长了法官的惰性,也淡化了法官的责任心。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下级法院法官的素质就一定比上级法院法官低,而且事实上随着国家司法考试的推动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这些年来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也有目共睹。请示制度之所以仍愈演愈烈,在于一些影响法官独立办案的考评制度迫使法官依赖请示制度来分散责任,而“好为人师”的上级法院也以默许甚至赞赏的方式助长了这种做法。

  引用马克思的名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容易,做起来当然很难。因为我们的法官还是凡人,必须考虑各种法律之外的利害和影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既然已经下了这个决心,说明他们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那我们也乐见案件请示制度的“寿终正寝”。对于下级法院的主动请示,只要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做起,对下级法院法官的个案请示置之不理,“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如果实践中真的出现下级法院对疑难案件束手无策,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让下级法院直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同时,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中,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化制度进行指导,既可以避免个案请示之弊,又可以作为下级法院以及未来案件之例。

  个案请示制度的“熄灯号”已经吹响,希望真正的熄灯,不要等太久。

  (作者为北大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

吴丹红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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