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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挟持女孩到洗头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8:30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强迫卖淫中实施了强奸行为,这到底该如何定罪,前不久,南京市中院给出了终审说法。

  2005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20岁的王强到中央门附近的一家网吧,与在此等候的同伴、19岁的李立会合,后挟持同龄的女孩雯雯到韶山路的一间平房里。王强此举的目的,是要求雯雯到洗头房卖淫,可是雯雯不答应。见状,王强举手就抽她的嘴巴,直到她牙龈出血

才罢休。不料,雯雯还是拒绝卖淫,这一下,王强火了,赶走了平房里的其他人,抱起她按在小床上,实施了强奸。半小时后,其他人陆续回来,大家继续用言语吓唬、劝说雯雯去洗头房上班,结果雯雯还是不从。王强气得手痒痒,解开皮带就对她的脸部抽去,并拿出一把约40厘米长的尖刀,威胁要她知道厉害。

  第二天上午,雯雯被带到小市附近的一家洗头房,她一直哭泣着,不肯卖淫。当天下午,见王、李二人暂时离开,她趁上厕所之机逃走,并向警方报案。

  王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是否应被以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雯雯最终并没有卖淫,王强、李立系犯罪未遂,是否可以比照既遂犯被减轻处罚?对此,检方与一审法院有争议。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

  中院认为,王强为强迫雯雯卖淫,而剥夺了雯雯的自由,而后才实施了强奸行为,两行为间有明显的联系,依法应以强迫卖淫罪论处。

  据此,中院终审判决:王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00元;李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文中人名系化名)

  作者: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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