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形迹可疑”就该被盘问吗?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9:08 浙江在线 |
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民警谢某在对形迹可疑的人员进行盘问的过程中,将被盘问人用手铐、脚镣铐住,还在他头上戴上摩托车头盔,时间长达21小时,致使被盘问人肝脓肿引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谢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9月12日《青年时报》) 笔者一直认为:“形迹可疑”是一个随意性很大的“软标准”。究竟什么叫“形迹 可疑”,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凭着盘问者的主观感觉来决定的。不同的主观感觉对人的同一行为会作出不同的判断。一个人在没有明显犯罪意图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形迹可疑”就被滞留盘问,甚至遭到刑讯逼供,显然有违法治精神。公民的合法行为不应该因为“形迹可疑”而受到盘问。譬如一个没有出过远门的人带了一大笔货款,就可能因为心情紧张而显得“形迹可疑”,如果他此时受到盘问,自然会产生防范和对抗意识,一旦情绪失控,还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 笔者认为,判断某个人是否“形迹可疑”,只能以事实和证据为准,决不能凭主观感觉为准。执法人员如果没有特殊的任务要求,对一般“形迹可疑”的人员应尽量追踪观察,“该出手时再出手”。这样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活动给公民造成的麻烦,还能从源头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 作者: 娄献忠 |